◎Google不需壟斷就能獲利 99年 2月筆者提出下列法則:「媒體必須壟斷或寡占才能只靠廣告營
利,而網際網路是無法壟斷的,因此只能另覓廣告以外的營利方式」
,是植基於對媒體本身的本質思考,雖然於提出當時少有人相信。 這樣的思考雖然最終被驗證其正確性至今,然而筆者卻忽略了網際網
路的儲存與頻寬成本持續下降,加上技術不斷進步,所累積的能量已
經大到足以改變網路媒體的經營成本結構,推翻舊法則。 「不需要壟斷網際網路也能靠廣告賺錢」,這是Google為世人所帶來
的新典範。「用戶不需要停留在搜尋引擎太久,搜尋到想要的資料最
好早早離開」,這也是Google為世人所帶來的新典範。 十年前搜尋引擎經營者擔憂「每訪客平均頁面瀏覽量」過低,因此發
展出無數服務,希望訪客待上更長時間創造更多頁面瀏覽量以便販賣
廣告。然而Google卻反其道而行,彷彿給過去的經營者當頭棒喝。 Google的戲法在技術上有兩大關鍵,一是提升搜尋精確度,一是降低
平均搜尋成本(此點很少人提及);而在營利上有兩大關鍵,一是關
鍵字廣告AdWords ,一是與其他網站經營者共享利潤的AdSense 。 ◎Google營利方式非常 Web 2.0
如前文所言,網路廣告產業的致命傷在於十年來平均銷售價格不斷下
跌,其主要原因除了全球網頁爆量成長分食廣告主預算外,另一個主
要原因是已經低落到十分不堪的廣告點擊率,難以討好廣告主。 然而,當搜尋引擎依據用戶搜尋的文字來播放廣告時,點擊率戲劇性
的提升到5%以上,彷彿回到十年前網路草創時期。於是廣告的銷售單
價就能被往上提升,因為對廣告主而言效果變好了。 這個並非Google發明的營利方式,卻在Google手中發揚光大,只因他
的技術能力讓搜尋精確度被網際網路用戶公認為最佳,吸引到最多的
搜尋量,因而能夠產生最多的廣告點擊。 然而,很少人想通Google的廣告方式是非常Web 2.0 的。Web 2.0 的
特性就是「聚沙成塔,眾志成城,累積小眾而變成大眾」。事實上,
關鍵字廣告吸引到的廣告客戶,主要就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這跟傳統媒體(或傳統網路媒體)討好手上握有大量廣告預算的大型
廣告主不同,Google盡收全天下中小型企業的廣告預算,收入就足以
和大型廣告主的預算批敵。 ◎與大量小型客戶做生意的成本很低 想像一下你開了間廣告公司,然後你要跟全世界的小型企業做生意的
困難度與成本,你最後會選擇只跟少數有錢的客戶打交道,因為這樣
最符合成本效益(Cost Effective)。 然而,我們再次看見網際網路的儲存與頻寬成本一再下降時,最終造
成的可觀效益:與全世界中小型企業做生意的成本是可接受的!而你
完全能以較低成本收攏大量獲利!這在以前是完全無法想像的事! 此外,我們經常在逛其他網站的時候看見網頁上播放Google提供的廣
告。這就是Google的AdSense 服務,讓其他網站也可以播放Google所
賣出的廣告,網站主因此可以分享廣告銷售的利潤。 事實上,全球有很多中小型網站靠著播放Google賣出的廣告,拆分廣
告所得而大幅獲利。再一次,Google收攏了全天下的中小型網站流量
,形成跟大型入口網站足以批敵的流量。 Google不需壟斷大型廣告主預算就能獲利,Google網站本身不需壟斷
網路流量就能獲利。Google不期待自己能產生世界最大瀏覽量,因為
世界最大瀏覽量在Google以外。至此,網路媒體經營典範被完全推翻。 ◎「長尾理論」的典範 上圖是筆者借用近年來非常熱門的「長尾理論」(The Long Tail )
所繪製。這個在2004年由Chris Anderson於美國Wired 雜誌首度提出
的理論,主要從Amazon銷售大量冷門商品談起「主流消失」的現象。 其後,Chris Anderson延伸其理論描述未來可能的經濟型態,並於06
年出版成書。然而,筆者卻認為「長尾理論」早已在Google身上實踐
。而這才是真正的Web 2.0 精神。且容筆者不厭其煩的再強調一次: 網際網路的革命源頭只有一個,即「電腦儲存成本與網路頻寬成本不
斷下降」;反應在社會上,就是「人與人之間聯繫成本不斷下降」;
反映在商業上,就是「靠資訊壟斷與資本壟斷的企業逐漸解體」。 我們今天在這裡並不是要詠嘆Google的偉大。我們應當思索,當上述
的成本越來越低時,能利用此特性而接觸到最多數企業與最多用戶者
,將能掌握革命性力量。還有什麼樣的商業模式是尚未被開發的?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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