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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 入口網站不負責任?談線上衝印事件的衝擊
圖文/數位之牆 本文發表於2003/05/25 - 被閱讀 78259 次 被轉寄 24 次

做生意,就必須有做生意的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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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台灣一家提供線上沖印(照片沖洗服務)的業者ColorMore 宣布公司倒閉,間接的也引發出了入口網站在進行電子商務相關業務 時仍不明確的角色問題。

這些入口網站本身並無沖印的機器設備,只是讓網友把資料上傳,透 過入口網站刷卡付款候,把圖形檔案資料傳給ColorMore 進行照片沖 洗,後續的照片郵寄和客戶服務都是由ColoreMore進行。

ColorMore 同時間也有自己的網站在獨立經營線上沖印。換言之,它 在網路同時擁有自己的「直營店」以及「加盟店」,而這些加盟店是 開設在入口網站上面。

結果是,總公司倒閉了,直營店當然關門大吉,而加盟店也受到拖累 無法繼續營業。受害者除了消費者本身(預付金額購買服務,或者送 去的照片檔案付了錢卻拿不到照片等),似乎身為加盟者的入口網站 也是受害者之一。

其中問題的最大癥結在於,入口網站銷售了所謂的沖印券給網友。這 種沖印券必須先預付一個金額,但是可以沖洗更多的照片,每次沖洗 時,費用就從沖印券的額度扣取。

這本來是常見的業務手法,但現在服務提供者ColorMore 倒閉,消費 者購買的沖印券變成廢物。消費者理當要得到賠償,不管是退費還是 換成其他形式的補償。但問題是,誰該負責還?

入口網站業者本身也振振有詞的說,消費者的消費資料,照片檔案等 等他們都是直接轉送給ColorMore 處理,因此並沒有任何的存檔備份 ,亦無法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因為他們本身也是受害者。

如果營業模式如同入口網站業者所說,所有消費者的資料最後都轉送 到那間公司去處理,入口網站自己根本沒有留存底,那麼入口網站所 扮演的角色,根本就談不上是「加盟店」,充其量只不過是個「收單 窗口」罷了。

長久以來,入口網站習慣以所謂的聯名(Co-Brand)的方式來推出服 務。因為入口網站本身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務,所以必定很多服務是 由其他企業所提供。因此雙方以共同的品牌來推廣某個服務是經常發 生的事情。

這些服務早期都是內容服務(例如入口網站與新聞網站合作,在入口 網站上提供聯名的新聞服務),權利義務的問題較小。可是一旦引入 電子商務的經營,牽涉到付款,就會牽扯到權利義務的問題。

如果我們以線上沖印廠商與入口網站合作的例子來說明,此類的合作 模式可以有下列數種:

- 獨立經營型:沖印網站提供技術給入口網站,入口網站以自己的品 牌來推廣這個服務。技術提供者負責技術和設備的正常運作,並收取 維護費用,本身不另設網站經營此項業務。

而入口網站用自己的品牌來推廣,消費者也認定付錢的對象是入口網 站。如果發生糾紛,當然也是找入口網站解決,因為入口網站必須自 己定價,自己銷售。此外,入口網站自己進貨並銷售的,也是屬於獨 立經營型。

- 聯名經營型:技術提供者自行經營相關業務。除了線上沖印外,常 見的還有網路下單也是如此。券商自己經營網路下單,也到入口網站 開設網路下單的「分店」。

此時雙方是共同經營一份事業,消費者在消費時,是親眼看見雙方的 品牌並進行消費的,入口網站並無法完全逃脫責任,因為此時雙方潤 共享。

- 收單窗口型:此種類型與聯名經營的類型界線模糊。理論上入口網 站只是把消費者的消費資料轉送給真正的經營者去處理而已,因此入 口網站的收入是「處理費」或者「手續費」。

當然,這樣的費用不多,而且入口網站很可能不跟消費者收取,而是 跟真正的經營者收取。而真正的經營者將這樣的支出視為成本。由於 只是個收單的窗口,所以也無法承擔什麼義務,消費者有糾紛,多半 還是要回到真正的經營者去處理。

討論到此,入口網站必須為電子商務所承擔的責任或義務就很清楚了 。不必討論到底誰是真正的經營者,只要看入口網站的收入是屬於什 麼樣的型態就對了!

舉例來說,線上沖印相片,廠商一張相片收費四元,入口網站抽取利 潤一元。這個一元,如果性質是屬於利潤分享,那麼雙方就是屬於「 聯名經營型」,因此銷售的責任必須雙方共同承擔!入口網站逃不了 責任的承擔。

如果這個一元被定義成手續費,那麼入口網站所扮演的角色是「收單 窗口」,其所承擔的責任就會較輕。但關鍵是入口網站在消費者消費 時,有無善盡告知的義務。

因為消費者消費的行為實際上在入口網站上發生(線上刷卡),甚至 很多人是衝著入口網站的品牌保證才敢使用這樣的服務,而入口網站 也要求網友必須先加入會員才能使用該服務,很難將入口網站認定成 單純的收單窗口而已!

曾經,入口網站藉由大量的流量來做「轉單」的工作,不負責客戶服 務,也不負責配送。有用戶消費了,把單子轉給真正的供應商去出貨 ,抽取銷售佣金的利潤,看起來真是一本萬利的事情。

不需要進貨,沒有庫存壓力,雖然抽取的利潤較少,但可以用入口網 站龐大的流量做彌補,只要有經濟規模,也是個不錯的收入來源。曾 經,這樣的經營模式讓入口網站游移在「媒體」與「通路」之間的模 糊地帶。

筆者想說明的是,一旦進入了電子商務的領域,入口網站就沒資格再 說自己是媒體了。入口網站是銷售通路,而對於消費者,通路有它應 負的責任。

此次的事件中,入口網站確實受害。但是它能不能對消費者說,我也 受害,所以無法對你負責?不能!就算自己受害,打落牙齒也得吞下 去,因為這就是經營風險!只賺取銷售佣金的利潤,卻不想承擔經營 風險,天底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網路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習慣稱呼網站的到訪者為「使用者」,「網 友」,「會員」。現在何不開始改用「消費者」,「用戶」之類的稱 呼?這樣對於商務的經營將會更有感覺。雖然這些名詞所描繪的是同 一群人。

只要發生消費的行為,權利義務就是跑不掉的。此次的糾紛雖然產生 了相當程度的不愉快,甚至也媒體報導線上沖印的發展因此元氣大傷 ,但正面一點來看,至少是個開始。入口網站的角色將越來越清楚。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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