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是被盜取的火種 在希臘神話裡,普羅米修斯違反了天神宙斯的旨意,盜取火種帶給人
類,人類因此有了火。而普羅米修斯卻因此受到宙斯的逞罰,被鎖在
高加索山上,受到禿鷹啄食心肝的無盡折磨。 宙斯反對將火種帶給人類的理由是單純的。因為人類只要單純生活就
好,不可以有太多享受。火種雖好,但容易亂了人的心性,星星之火
足以燎原,哪天回過頭來燒死自己,反而害了人類。 公元2000年 3月,在美國線上(AOL )工作的Justin Frankel以及另
一名工程師Tom Pepper在網路上發布了全世界第一個P2P 架構的檔案
交換軟體Gnutella的原始碼。 受到當時網路泡沫化的震撼,當時社會大眾不太注意這個新聞,或者
也不太理解這件事多麼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五年以後的現在,P2P 這
個字眼卻幾乎已經變成免費MP3 與免費電影下載的代名詞。 P2P ,一個徹底「去中心化」(De-Centralize )的檔案交換架構,
打從娘胎裡就帶著反骨,似乎注定背負上反抗宰制的宿命。它,是從
天上被偷盜而帶到網路世界裡的火種。 ◎P2P 是反中央集權的 第一代網際網路的思維是主從架構式的。例如Yahoo!架了網站,任何
人透過瀏覽器對網站主機發出連結請求之後,主機將網頁傳到瀏覽器
中。此時網站是主(Server),而瀏覽器是從(Client)。
於是全天下瀏覽器都來朝拜Yahoo!,新媒體霸權誕生。或許網路使用
者不自覺,然而這就是中央集權。這意味著Yahoo!有可能控制你能看
什麼,你不能看什麼。此外由於目標顯著,它也容易成為被攻擊對象。 然而P2P 卻不是這樣的架構。它讓每個使用P2P 軟體的人都變成了主
(Server),任何人只要有電腦並且連上網,可以在自己電腦中擺放
任何軟體給其他人抓取。任何人都是「主」,同時也是「從」。 當你想找某個檔案時,只要下一個搜尋指令,P2P 軟體會自動尋找誰
的電腦裡面有這個檔案。你可以從回傳的清單中選擇要下載的對象,
之後兩台電腦直接連線傳輸檔案,不需經過第三者。 這是徹底的權力下放。將傳播的權力徹底回歸群眾,而不再需要經過
某種權力機構審核(不管是基於政治或者經濟考量)來決定檔案或文
件是否允許發佈。由於傳播快速,甚至不容易抓出「主」是誰。 ◎人類終於亂用到手的火種 這就是P2P (Peer to Peer點對點)的精神。當邪惡的主宰者想要懲
罰某個檔案來源時,甚至抓不出最源頭的提供者是誰。而P2P 軟體本
身更是無法禁絕。成千上萬的工程師自願開發此類軟體,又怎麼禁絕? 這並不是說當時的發明者在開發此類軟體時是充滿政治意圖的。然而
此種軟體架構迅速獲得了自由主義者的支持,在網路上有一批熱血工
程師持續投入不斷改進此類軟體,而使用者也越來越多。 到底有什麼檔案值得在網路上交換?搞半天,大部分人用P2P 軟體抓
取免費音樂檔。網路興起後本來免費MP3 就到處亂竄,這下子竄得更
快。有人理直氣壯的說,音樂被五大唱片財團宰制,我們要解放音樂! 這天,天神宙斯擔心的事終於發生:人類亂了心性,將P2P 用於商業
用途。開始有人成立公司專門開發P2P 軟體,並大力宣揚可用於免費
音樂檔案交換。天上諸神發怒了,祭出律師函以便逞罰人類。 由於以商業團體進行P2P 軟體開發,甚至對軟體使用者收費,還有業
者甚至因此賺到翻掉,這下子唱片業者可有了控告的對象。此類訴訟
案在歷史上從沒斷過,軟體業者與唱片業者各執一辭互不相讓。 ◎風向,對P2P 業者開始不利 爭執焦點在於,軟體本身只是個工具,使用者要拿來傳什麼檔案,其
實也不是軟體開發公司所能控制。然而,天地良心,誰都心知肚明使
用者拿來幹什麼。隨著寬頻普及,免費音樂也逐漸擴及免費電影檔案。 買了一張合法的音樂CD,將音樂轉成MP3 檔案後放到P2P 軟體裡免費
分享給其他使用該軟體的人,此舉是否違法?依現行著作權法,是的
!此點完全沒有灰色地帶。法官如果判決有罪,不過是依法行事。 至於有人主張唱片業者從音樂牟取暴利,實在不能怪消費者。唱片業
財大氣粗或許惹人厭煩,但並不代表消費者有權使用違法的方式來反
抗唱片業者。 過往,軟體公司還訴求希望政府不要壓抑新科技的發展。P2P 仍是新
興領域,也確實是未來之星,太早就把他送進監獄,將可能妨害科技
業的創新企圖。然而,這樣的說法也漸漸讓法官失去耐性。 2005年 6月,美國高等法院做出對P2P 服務供應商Grokster不利的判
決,認為Grokster鼓勵用戶非法傳播音樂檔案。此後幾個月間,美國
唱片協會RIAA四處寄發律師函。沒多久,P2P 網站紛紛關閉。 公元2000年 3月從網路媒體AOL 內部發起的一場革命之火,在進入體
制化的過程中逐漸被澆熄。整個產業的風向看起來對P2P 的發展極為
不利,特別是用於音樂和電影檔案交換等用途。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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