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提醒企業福委會承辦人員,近日發現許多福委會承辦人有錯誤觀念,認為福委會購買禮券及購買尾牙摸彩獎品或禮品等贈送員工,及補助員工個人旅遊,員工開福委會統編拿單據回來核銷後領現金,福委會承辦人都誤以為這些單據可以做為福委會費用支出而沒有列入員工個人所得扣繳,其實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許多福委來電告訴秘書長說:以前的承辦人都這樣沒事阿?秘書長要告訴大家:錯!不是沒事,是沒被稅務單位抓到!福委會一旦被稅務單位查到:禮券、提貨券、禮品、摸彩、補助員工個人旅遊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時,這些單據憑證,剛好就是補稅的最佳證據!而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福委會,稅務單位除會責令依限開單補繳外,還會處福委會應納稅款一倍~三倍以上的罰金,稅務單位如認為該福委會前後年度皆有漏開所得扣繳問題者,可能會連續查核該福委會五年內所有帳務,到時現任福委就要因前人的疏失,被稅務單位查帳收爛攤子忙到翻,福利金還要另外被追繳高額罰金,還有最嚴重的後果是,福委會如未依法令規定而致職工福利金發生虧損,保管人應共同負有賠償責任,萬一有瞭解法令之員工去申訴提告追究,漏開的那屆福委們可能就要承擔賠錢責任了,秘書長在此建議福委會業務承辦人,應該要熟知相關稅務規定,依法申報員工各類所得扣繳。 請看下列相關解釋函令: 職工福利金如有虧損,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應負賠償責任 內政部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九八號令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條規定:「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復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現為同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係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任務之一,職工福利委員會未依法令規定而致職工福利金發生虧損,自應共同負有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福利金之保管、監督與運用應承擔之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一二四二七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金「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及「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分別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關於事業單位所提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既為其任務之一,如有該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自應依該規定負其責任。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補助職工個別旅遊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0二0八九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福利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本案仍應依內政部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內春字第五一一八一六號令示,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行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究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八○二一號函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八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因此,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係屬對員工之補助,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以免違法。 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請注意福委會若未開立扣繳或短漏開扣繳金額將會被處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責令依限補繳後,如期據實補申報扣繳憑單者,處一倍罰鍰;未如期補報,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處一‧五倍罰鍰。仍未依限補繳,或仍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處三倍罰鍰;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處一‧五倍罰鍰。 .扣取後不依限繳納者,每逾兩日,加徵一%滯納金,至三十天為止。 .扣取後未向國庫繳納,卻予侵占,除須追繳外,並處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未如期填發扣繳憑單,依應扣繳稅款裁罰。 .查獲後責限補報或填發,處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一○%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不得少於七百五十元。不依限補報或填報,再處三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屬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者,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就是主委) -屬私人團體或事業,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責限補報或填發;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按給付額處五%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七百五十元罰鍰;其給付總額在七千五百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 此外秘書長也請承辦人員注意,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請福委會承辦人員要注意此部份細節,以免損及員工權益。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 02-29777008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將竭誠為您服務。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9/01/21為止
聯絡人 :秘書長林宸禾 聯絡電話:02-29777008 電子郵件:nexage@ms21.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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