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宣導說明會(日期:98年03月30日(一)/地點:台北科技大學綜合科館第一演講廳) 中區宣導說明會(日期:98年03月26日(四)/地點:嶺東科技大學亞萍館3樓國際會議廳) 南區宣導說明會(日期:98年03月27日(五)/地點: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莊敬堂) 東區宣導說明會(日期:98年03月31日(二)/地點:東華大學文學院第一講堂) 因各場次皆有場地容納人數限制,每一企業每場次至多派兩員參加,若有人數超過情形,會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連絡,若各場次報名人數若超過上限,則系統將會自動順延至下午場次(下午2:00準時開始)! 報名日期:98年3月18日(三)下午2時起至98年3月25日(三)中午12時止,連絡人:杜敏/楊家綺/施秋蘭 連絡電話:02-82093211#5555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計畫目的: 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特鼓勵全國各企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以下簡稱實習機構)提供就業實習機會,積極接納大專畢業生,使其於專長領域取得職場經驗,本方案為一特定性之就業輔導計畫,俾利其後續就業,預計媒介約35,000名大專畢業生至職場實習。
培育期程: 計畫執行期程自98年4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1年。學校辦理媒介次數視實際需要調整。 申請資格: (一)全國各企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 (二)優先實習機構:以簽署愛心企業宣言之企業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企業為優先。但學校媒介實習員至現有配合企業之總數以不超過50%為原則。 (三)實習機構需檢附證件: 1.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2.非公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申請設立,需檢附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如私立醫療機構或醫療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3.非公立護理機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需檢附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理機構。 4.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5.私立托兒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私立托兒所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僱用人數: (一)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機構員工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的30%為原則;員工數未達10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 (二)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335名為原則,惟如該實習機構提出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得增加核予同比例(具體留用人數除以申請人數)之實習員名額;又如各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教育部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期程,將此類名額調整至其他需求學校辦理,並開放此類機構及其他實習機構申請。 配合事項: 配合計畫執行期間,實習機構原聘員工及實習員(含部分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餘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計畫執行: 經教育部核准後,學校應辦理: (一)簽訂合作契約: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 2.輔導機制:(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3.實習員成效考核:(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惟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4.支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 5.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6.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二)成立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三)辦理畢業生及實習機構之媒介作業 1.每位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以1次為原則,並須與實習機構簽訂「定期契約」,實習期程為期1年。 2.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或非因實習員表現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而受解僱者,學校得轉介實習員至另一實習機構實習,但總期程合計最長仍以1年為限。 (四)實習機構訪視作業:學校應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 申請補助: (一)經費編列原則: 1.實習員每名月薪以約2萬6,190元計,含本薪2萬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 2.學校得編列教育部補助本計畫總額之1.5%,作為推動業務所需之費用(含學校輔導教師交通費及作業費用等,實報實銷)。 3.學校為推動本業務所需人力,可由「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8-大專校院教學、職涯輔導及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案支援。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分2期撥付。 (四)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依實際介聘畢業學生人數及實際 實習月份造冊報教育部辦理核銷(實報實銷)。 詳細資訊請上http://ewda.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47 瀏覽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9/04/24為止
聯絡人 :秘書長:林宸禾 聯絡電話:02-29777008 電子郵件:nexage@ms21.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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