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頒布最新解釋令,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林由敏解釋,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五人以上企業的勞工,雇主都應該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不過,在民國73年及81年,當時主管勞工事務的內政部及勞委會先後發布函釋,開放有兩個工作以上的勞工,可選擇其中薪資較高、工時較長或職業風險較高的公司作為投保單位。鑒於擇一投保對兼差族的保障權益較不足夠,勞委會重新頒布解釋令,只要是公司規模在五人以上的企業,不論員工是否已經在其他公司投保勞保,雇主都需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估計30多萬名兼差打工族,因新解釋令上路而更有保障。 林由敏表示,任職公司重複投保,對兼差族來說,雖然增加每月勞保保費的負擔,不過,卻能讓勞工更有保障。以往擇一投保的時代,打工族如果是在甲公司投保勞保,卻在沒有投保勞保的乙公司發生職災,就無法領到勞保職災給付,重複投保開放後,萬一打工族不幸發生職災,就可獲得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主未依照相關規定幫兼差族投保勞工保險,將被罰處勞保保費兩倍的罰鍰。不過,對雇主來說,雖然增加了勞保保費的負擔,不過,卻也減輕了事故責任,一旦勞工發生事故,可直接由勞保的保險給付支付。
對兼差的打工族來說,最大的好處則是勞保相關給付可以累積計算,但以勞保最高投保薪資4萬3,900元為上限。尤其是攸關勞工晚年生活的新制勞保年金,投保薪資累計之後,可望領到更多勞保年金。 林由敏觀察,傳統終身僱用制度即將瓦解,彈性僱用時代來臨,打工、兼差的狀況將更加頻繁,目前台灣的部分工時也就是兼職上班族只佔全體勞工的8.9%,不過,以鄰近的日本兼職上班族的比率達24.5%,以及南韓的14.6%來看,彈性僱用的趨勢將更為顯著,重複投保的勞保新制,讓兼差打工族在一個更有法規保障的環境工作,就業更有保障。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9/06/12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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