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到勞資雙權利義務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2條修正條文已修正發布施行。本次修正條文是將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內容修正為: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至於第22條則加以刪除。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指出,由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之認定與勞基法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非常嚴密之關連性,往往是勞保條例之職業病,相對的就是勞基法之職災,因此,未來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就應該視為職業病。而原先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亦為是否為職業病之參考指標之一。 徐安更近一步指出,由於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針對上下班途中之定義與範圍,曾經有過相關之解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身為人資人員的您是否對於勞動法令有通盤了解?在不景氣時又該如何幫助企業降低各項人事成本?遇到棘手的勞資爭議問題又該如何妥善處理?能夠不斷吸收最新法令知識及熟悉實務操作方法,才能為自己創造績效提升自身價值!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高雄場11/5、台中場11/5、台北場11/20、台南場12/3、桃園場12/3即將開課,本認證課程完全以實務導向設計,讓您一次了解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勞退新制因應對策及合法節省勞健保費操作實務,亦教您處理契約終止及員工不能勝任及相關問題,並透過案例分析教您破解各項疑難雜症,課後獨家提供免費的【勞資問與答】機制,更能讓您立即成為老闆眼中的紅人!更多課程內容請洽02-5581-8080或上協會網站www.hr.org.tw。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1/11/30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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