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招收對象:現任職於符合「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輔導機制運作規則*(詳本DM末頁)」規定之企業,並實際從事輔導行為之企業所屬人員。 課程招收人數 一、 預計開課人數為42人,額滿為止。具後補通知機制,若報名成功者放棄,依序通知遞補。 二、同一企業(或組織)最多限3人同時報名。 課程內容綱要 一、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概論與解析。 二、 TPIPAS個人資料管理師暨內評師資格簡介。 三、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解析。 四、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導入實務。 五、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例演練 報名及課程注意事項 一、 線上報名成功後,請檢附在職證明(申請理由:參與TPIPAS課程),11月10日前傳真至(02)6631-1001 TPIPAS執行小組,未檢附者視同放棄報名,審核後將於11月15日以dataprivacy@iii.org.tw寄發正式報名成功之email通知,並於上課3日前寄發報到通知信。 二、 為保障學員權益,如正式報名成功,而未出席課程或缺課過多者,將作為日後審核該學員及其所屬企業報名順序之考量。 三、 本課程所提供資料均不得轉載、複印或做相同或類似課程之授課資料。 四、 缺席時數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一者(含請假),即不得參加書面測驗。 五、 報名及聯絡資料請填寫完整、正確,課程報到時請攜帶附照片之身份身分證件(駕照、身份證身分證、護照或健保卡),以供身份身分核對之用。 六、 每堂上均有簽到、簽退機制,學員出席率將統計作為學習平常成績及出缺席記錄依據。 七、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本課程禁止攝影、拍照、錄音等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八、 本課程所有產出資料,包括教材、課程影片、課堂照片等,相關權利均屬執行單位所有,學員如因個人因素不願配合,請先告知執行單位,不容事後異議。 九、 課程進行中,為確保學習效果,禁止自行使用網路。 十、 開課期間如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停課與否悉以臺北市政府公告為主。 十一、執行單位保有活動及其內容修改之權利;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執行單位DM及所公佈資訊為準。 個人資料蒐集相關事項 一、主辦與執行單位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給第三方,且將遵循以下原則於本國領域內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1. 僅使用於此次「個資管理師暨內評師培訓課程」與後續相關事項; 2. 僅使用於主辦或執行單位之活動訊息發送; 3. 僅使用於執行單位之電子報發送。 二、若您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導致報名程序無法完成,影響您參與本課程之權益,恕不另行通知。 三、若不願意收到執行單位提供之電子報,請至http://stli.iii.org.tw點選退訂科技法律電子報; 如不願意收到執行單位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活動訊息,亦請告知。若有其他個人資料權益相關問題,請洽stli@iii.org.tw。 課程資訊 報名網址:http://stli.iii.org.tw/p2-2.aspx?i=494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執行單位: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報名時間:100年11月09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上課時間: 100年11月09日(星期三)上午10時 100年11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 至 下午5時 100年11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 至下午 5時 100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 至下午 5時 100年12月05日(星期一)上午9時 至 下午5時 100年12月06日(星期二)上午9時 至下午 5時 地 點: 臺灣金融研訓院501室(11月21-23日) 臺灣金融研訓院503室(12月05-06日)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62號5樓) 聯絡人: 報名相關事項請洽(02)6631-1105林小姐 課程相關事項請洽(02)6631-1109賴小姐 輔導機制運作規則 4.輔導機構資格要件暨申請程序 4.1資格要件 4.1.1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登記之事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擔任輔導機構: (1)具備健全財務基礎,足以證明事業、法人資產淨值不為負者。 (2)具備三年以上管理系統輔導或驗證實務經驗,並能提出經歷足以證明具有導入管理系統相關經驗及能力者。 (3)具備三名以上執行輔導業務之專任人員,並取得本管理制度內評師資格者。(本要件將於內評師培訓後正式實施) 4.1.2該當於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申請擔任輔導機構: 4.1.2.1申請人或同一合法實體之部分有下列情形之ㄧ: (1)申請時為本管理制度之驗證機構者。 (2)與其他與本管理制度驗證機構互為控制從屬公司或該機構、上述互為控制從屬公司所控制之任何其他公司,及其所合共擁有的股本權益足以讓其於股東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以上的投票權,或足以使其控制董事會者。 (3) 與其他與本管理制度驗證機構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或其數目足以控制該機構者。 4.1.2.2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申請擔任輔導機構被駁回者。 4.1.2.3申請之日前2年內,曾受撤銷輔導機構資格者。 4.1.2.4申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或其他法令中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行政罰確定,於其刑執行期滿或免刑宣告之日及受裁罰確定起未滿5年者。 4.1.2.5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經理人或執行業務董事中有該當於下列任一情形: (1)曾受個資法規定之主管機關行政罰,由受裁罰確定之日起未滿3年者。 (2)因違反個資法規定,或其他法令中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於其刑執行期滿、赦免或受免刑宣告之日起未滿5年者。 (3)曾受詐欺、背信、侵占罪經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於其刑執行期滿、 赦免或受免刑宣告之日起未滿5年者。-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1/12/08為止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66311105 電子郵件:irene.lin@server.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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