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計處份統計,上班族在上半年平均薪資創下4年新低,實質薪資更倒退至16年前水準。行政院在面對施政檢視之際,提出「縮短工時」就是「隱性調薪」的觀點,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工時規範的討論與重視。 為順應世界縮短工時的潮流趨勢,我國自2001年月一日正式實施法定工時由原本每週四十八小時,縮短為每兩周八十四小時,勞工可比照公務員實施隔周休二日,同時增訂對加班費制度的規範,嘉惠數百萬勞工朋友,為增進勞工權益寫下新頁。然而,就在「新」工時制度實施至今已十二餘年,企業違反工時規定的仍時有所聞;尤其面對實質薪資倒退的環境現狀,若這項所謂「隱性調薪」的政策無法反饋於勞工,必將相對加重勞工在不景氣年代的生活負擔。 根據台北市勞動局的稽查,台北市光在今年7、8月就有高達37家企業,因違反勞基法未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等項目,遭到勞工局糾察並處以罰鍰,其中以保全、客運及物流業最多,眾多知名企業榜上有名,皆遭勞工局開單重罰。 新北市勞工局在抽查轄內10醫療院所,發現其中3家採「積休」、「借休」等變形休假制度,輪調護理人員的停休、補休時數。顧名思義,「積休」可累積平時加班的時數,擇日補休;而「借休」是雇主可指定某人「強迫休假」,休假工時則從「積休」加班時數扣除。新北市勞工局對此表示,依法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休假,如雇主堅持,除工資必須照給勞工也無需依此補上班。
此外,今年年初台中地院針對某科技公司外籍勞工加班費追討的判決案例中,明確表示縱使員工已同意不追討加班費用,但雙方合意違背《勞基法》,仍強制規定無效,僱主仍須付給員工所得之加班費。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資深講師徐卿廉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徐卿廉進一步說明,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行業,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就是所稱之「八週彈性工時」規定。但近日卻有勞團出面控訴,某大型連鎖賣場實施變形工時制度,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工會成立後想推翻過去的勞資會議結論也遭拒,勞資會議「一次開會、永久有效」非常不合理;對此現象,勞委會回應將研議修法,讓勞資會議同意事項僅局限該次會議勞資代表任期內有效。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表示,「人力」是企業最大的資產而非成本,企業應完善「以人為本」的人才管理機制,企業人資須徹底了解勞基法相關規定並予以遵守,依此建立勞資互信的工作環境;勞工朋友對勞基法亦必須詳加了解,以免權益受損而造成對生計的影響。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3/11/07為止
聯絡人 :李勝璿 聯絡電話:02-2748-5188 電子郵件:isaaclee@cpe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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