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 化 縣 第 八 屆 磺 溪 文 學 獎 徵 文 簡 章 一、宗 旨: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研究,獎勵優良文學作品,提昇本縣文學水準,改善藝文環境,進而推廣文學閱覽風氣。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四、應徵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 1、本籍彰化縣。2、曾於彰化縣就學、工作1年以上者。3、目前於彰化縣就學、工作者。4、報導文學類作品內容只要是書寫彰化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 (二)、特別貢獻獎: 1、本籍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2、對本縣文學創作、教育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3、特別貢獻獎得由本縣學術單位文化團體、彰化縣文化局文學諮詢委員會委員、磺溪文學獎評審委員推薦。推薦表及報名表請向承辦單位索取。 五、徵集類別、作品字數暨規定: (一)、新 詩:行數不拘,短詩不超過6首。 (二)、散 文:字數不拘,1篇為限。 (三)、短篇小說:字數六千字至一萬五千字。 (四)、報導文學:字數在五千字至二萬字之間。 六、評選: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二)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 七、獎勵辦法: (一)文學創作獎: 新詩、散文、短篇小說類不分名次均取五名,報導文學類不分名次取3名,各致贈獎金新台幣各3萬元整,並各得獎座乙座。各類作品若未達決選標準,得予以從缺。 (二)特別貢獻獎: 本獎項名額每年1名(或從缺),頒給獎金10萬元整,及獎座乙座。 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本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八、收件截稿日期: 95年3月15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方式: 請將報名表1份,連同作品一式4份,並附原稿WORD電子檔磁碟片乙份,作品以A4紙張電腦繕打(直式橫書,字體以標楷體14級字,左邊裝訂,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及符號)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或學生證影本、工作證明),以掛號郵寄至「(500)彰化市中山路二段500號彰化縣文化局 圖書資訊課 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第八屆磺溪文學獎」,及書名應徵類別。以上資料如有不齊全者,恕不受理。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或圖書資訊課索取報名表,亦可附回郵信封寄彰化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索取簡章,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下載簡章(詢問電話:04-7250057轉331張小姐)。 十、注意事項: (一)、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留底稿。 (二)、作品如有下列之情事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已得獎則追回獎金及獎座,同時負必要法律責任,並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比賽: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賽者。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 3、作品曾公開發表(含網路發表)或參與其他比賽得獎者。 (三)、得獎作品得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初版版權歸承辦單位(期限自出版得獎作品專輯起三年內),著作權屬創作者,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10冊。承辦單位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不另支付作者酬勞、版稅。 (四)、創作獎同一文類連續兩年入選者,需隔年才得以再參選同一文類。 (五)、文學創作獎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 (六)、參選者對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不得有異議。--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6/03/15為止
聯絡人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7250057 電子郵件:www.bocac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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