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黃煥軒檢察官、未善盡查證義務、濫權不起訴、草率結案、包庇假釋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如果檢察官根本未注意不利事項,也未積極的去尋找,甚至已經有明顯不利於被告的證言在面前了,如果檢察官也忽略無視,當做沒有對被告不利的積極理由,這樣檢察官就已經根本違反其應為的調查犯罪事實及證據之義務了,如果檢察官明知被告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就是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將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如果承辦檢察官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如果有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一、 檢察官延遲案件進行與開庭? 本人屢經陳情,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煥軒受理分案長達三個多月,皆未傳訊本人開庭偵辦,雖乍看在刑法與檢察官分案原則無任何違法,但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明顯合理懷疑有違反憲法侵犯人權之嫌,並有違反法官法延遲案件進行之嫌,我總共陳情了不下8次,在今年104年7月3日按鈴陳情檢察官延遲案件之進行後,並且在7月13日與政風室主任詳談案件進行情況,宇股黃煥軒檢察官竟然還可以當做無事一樣請假到7月20日才上班,最後8月20日,我親自聯絡宇股楊潔茹書記官才聲稱己將傳票掛號寄出,通常掛號會在三日內收到,但我完全沒有收到,並在10日內多次到郵局與警察局詢問皆未找到該書記官所稱寄出去的傳票,本人也未收到此傳票,這樣一連串行為合理懷疑已經嚴重侵犯我的人權與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命令不得抵觸刑法,刑法不得抵觸憲法,後傳票是我在8月30日再次跟鄭銘謙檢察長陳情後,黃煥軒檢察官才在事後請西螺分局員警黃寶鋒轉交予我,並在9月2日開庭時,檢察官只有請我將訴狀呈上,未問我任何有關案情的證詞就斥令我退庭,而在9月4日,因為最高法院檢察署 顏大和 檢察總長公假,朱楠主任檢察官代行回文雲林地檢署:該案長達三個月未傳訊投訴人開庭偵辦,卻只聽信被告片面之詞,即草率結案,貴署及上開人員皆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瀆職嫌疑云云,請查明依法辦理逕復。 二、 未善盡查證義務,濫權不起訴?
宇股黃煥軒檢察官未善盡查證義務,竟然連我住院是從4月21至5月11日住院20天都查不清楚,竟然在不起訴書說我住院只有住一天,並且主謀廖俊傑假釋犯與共犯,案發先前聯絡預謀要殺害我的通聯記錄也沒有查證,當初打我頭部的高爾夫球桿也沒有查扣比對指紋,並且被查扣的槍械也沒有比對主謀廖俊傑的指紋,也沒有開庭提問當初槍械檢舉的人是如何得知槍械放在那裡?是什麼情況發現的,並且完全不理會最高檢察署 顏大和 檢察總長公假時、朱楠主任檢座代行回文不得草率結案依法行政辦理的命令,最後宇股黃煥軒檢察官竟然不起訴犯罪明確的主謀假釋再犯的廖俊傑,合理懷疑有濫權不起訴包庇假釋犯之嫌。 三、 草率結案、包庇假釋犯? 我們只開過一次庭,並且雙方沒有交叉詰問,並且我有廖俊傑害怕假釋再犯要再入獄5月11日要我和解的電話錄音檔,黃煥軒檢察官一連串所有未善盡查證義務的行為,合理懷疑雲林地檢署宇股黃煥軒檢座草率結案、濫權不起訴、包庇假釋犯,嚴重侵害我的人權,並且失去中華民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嚴重傷害司法形象與社會觀感,檢察官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但在雲林前檢座徐維嶽及宋宗儀學長等等貪瀆偷吃行為後,皇后就變的人盡可夫了,而聖潔的皇后貞操卻已不再,此善意言論是為了悍衛台灣司法體制的公平正義及聖潔廉明的司法環境,並且是為了維護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受到應有的公平正義的訴訟權及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而發聲,此言論可受公評。受害人 黃献智 2015/10/13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5/11/15為止
聯絡人 :黃献智 聯絡電話:0928338768 電子郵件:money0268876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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