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少女專櫃品牌iki2所屬的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湯姓負責人,涉嫌抄襲LV的水波紋圖案,在專櫃店面及網路銷售仿冒水波紋皮包商品民事訴訟案件,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判定iki2的水波紋使用,構成LV商標侵害且應賠償相當於iki2皮包平均售價250倍的金額,以及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 世界知名的精品品牌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簡稱LV)的EPI(水波紋)圖樣為其註冊商標,早在1985年問世,已有30年的歷史,在台灣及全世界已使用多年,但台灣少女專櫃品牌iki2卻販賣與EPI商標圖樣極為相似的水桶包及Speedy包,LV主張iki2的抄襲係侵害LV的商標權並減損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但iki2卻辯稱其皮包上都有使用的紋路僅為外觀設計,不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EPI(水波紋)商標經LV長期廣泛使用及宣傳行銷,已成為著名商標,而iki2皮包上的紋路不但與LV的EPI商標極為近似,款式也係LV經典的水桶包及Speedy包款,即便iki2於皮包上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消費者還是可能發生混淆誤認。且iki2還刻意以「令人過目不忘特殊波紋,結合經典水桶包款」等用語促銷,顯然是以仿冒的意圖將LV的EPI(水波紋)圖樣作為商標使用,屬於侵害商標及攀附LV商譽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除了判定伊澤田公司必須賠償外,還需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先前LV對iki2所屬的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湯姓負責人提出商標侵權的刑事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認為iki2的水波紋僅屬外觀設計非為商標使用,且無使用的故意,竟予不起訴處分;但此等見解並未得到智慧財產法院的認同。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6/06/10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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