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電子簽章證明時間 憑證可能被取銷(Revoked)或過期失效(Expired), 這雖然不會影響憑證失效前的的所有簽章, 但若缺乏可信賴的時戳, 將無法證明簽章是在憑證有效期內所為. 這會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下面這個例子可說明某A如何否認他發出的電子簽章文件. A在十二月一日送一封他簽名的信件給B, 承認他欠B一筆錢,並承諾會在聖誕節時還給B
B在當天收到這封信, 經驗證電子簽章, 確為A所發出, 且內容無誤, 於是B就期待聖誕節到時A會還錢給他. A在次日將其個人憑證撤銷 聖誕節到時, B向A要錢, 並出示A之前發給B的信件 A 拒絕承認此事, 並宣稱該信件簽章是假的 B無法證明該信件是在A憑證撤銷前所簽章的. 法院可能判B敗訴 上述問題的關鍵在, 無法證明文件的數位簽章是在該憑證有效期內所簽署的. 如果當時B要求A的文件必須包括電子時戳的話, 除了驗明正身(Who & What) 還包括了A簽署這文件的時間 (When) 事後法院可以根據電子時戳來證明這文件是在A的憑藉撤銷前做的, A就無法否認這事了. 時戳服務中心(TSA, Time Stamp Authority) 是一個提供大家信任的時戳機構, 它是一個被授權的第三方. 程式碼簽章 (Code Signing) 要確保軟體程式的完整性與可鑑識性, 尤其在經由網際網路下載的軟體, 更需要一個機制來確認軟體的身份與正確性, 以免使用到假冒的軟體或被竄改過的軟體(植入病毒或木馬), 所以軟體必須被簽章以證明身份與完整性, 簽章的有效性與其憑證是關連的, 如果憑證過期, 就無法證明軟體的身份與完整性, 這軟體就不值得信任, 軟體的發行者必須被迫使用新的憑證來簽章該軟體. 如果能在為軟體簽章時就使用電子時戳, 就能確認即使該簽章憑證已過期, 軟體仍然是可信任的. 與TSA有關的標準協議 Time Stamp Protocol: RFC 3161 協議裡定義了TSA的角色, 其服務的要求項目, 時戳需求(Request)與回復(Response)的格式與傳輸的協議 Network Time Protocol: RFC 1305 規定網路校時的方式 (NTP) Simple Network Time Protocol: RFC 2030 (SNTP) 如何快速建置一個時戳伺服器? 詳細資訊: http://www.asiapeak.com 玉山科技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7/04/25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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