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適逢閏年,又是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新制上路第一年,且今年農曆除夕、春節全都落在1月底,究竟農曆除夕、春節該怎麼排定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勞動法令專家 黃竑鈞表示,由於本年度農曆除夕及春節共計放假4天,惟因適逢1/28為週六、1/29為週日,因此連休6天(另補假2天),1/28(六)及 1/29(日)是否就是勞工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抑或工作日,則須視勞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而定。他提到,農曆除夕、春節,一例一休之排班方式是否妥當,不僅涉及例假及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之處理方式,還進一步影響加班費之人事成本支出。他建議,事業單位之企業主及人資人員可依事業單位的行業別,依據適用不同變形工時制度安排1休1例,調整例假、休息日及調移國定假日,做出具體因應對策。 黃竑鈞指出,一般單週正常工作時間,勞工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7天應有2日之休息。全行業若非勞動部核釋3例外加4原則之一般情形下,為因應農曆除夕、春節適逢例假日需勞工出勤,雇主經由協商、再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7休1下休息日與例假日安排彈性,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排班方式詳參表1。 第二週之週日例假為農曆除夕、春節國定假日需勞工出勤工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調移安排在週六實施;同時將原週六休息日再徵得勞工同意後改安排在週日實施,並於調移後週日休息日使勞工出勤,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第三週再與勞工協商合意週間更動,並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將例假日恢復至週日實施,休息日也回復至週六實施,且第三週六調移恢復之休息日,不得再使勞工出勤延長工作。
表1 除夕及初一之排班方式 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一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二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出勤加成 三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不能出勤 例假日 四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黃竑鈞表示,新制強制不論採2週或8週變形工時,例假日7天就要休1天;只有4週變形工時,例假可以14天休2天。黃竑鈞建議,農曆除夕、春節期間,為符合1休1例規定,不同變形工時制度之例假、休息日、工作日安排,以及國定假日安排、調移方式如下: 1、例假日之安排:農曆除夕、春節期間,2週及8週變形工時,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至於4週變形例假14休2,可以每14日為一週期。 2、休息日之安排:農曆除夕、春節,2週以每14日為一週期,8週以每56日為一週期,4週以每28日為一週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2週變形之休息日14休2;8週變形之休息日56休8;4週變形之休息日28休4。。 3、工作日之安排:依第1項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及例假日,2週及8週變形工時,以每7日為一週期,4週變形以每14日為一週期。第2項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及休息日,2週變形14休2;8週變形56休8;4週變形28休4確定後;剩下的日期就全部安排工作日。 4、國定假日之安排、調移:依前2項排定的例假及休息日,如遇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予勞工擇日補假一天,日期可與勞工協商排定。依第3項排定的工作日,如遇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予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事業單位並可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但要事先經徵得勞工同意,且調移日期亦要確定。經調移後之休假日已成為勞工之工作日,該日出勤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把國定假日挪移後之工作日,已成為勞工休假日,日後若遇員工離職,未休足的天數雇主仍需依法返還勞工。 黃竑鈞強調,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工作。旨因勞基法第40條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也就是說,若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不但違法,工資還要加倍發給。亦即,例假日是法令強制禁止勞工出勤之日。 而且「休息日」並不等同於「例假日」,「休息日」係雇主於每7日中,除例假日外,另須使勞工休息之日。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休息日,該日雇主得經勞工同意得使其出勤,當日出勤時數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加成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有關國定假日休假,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依該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同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亦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對全業影響最深者,莫過於因新制強制不論採2週或8週變形工時,例假日7天就要休1天,讓勞資雙方失去了調整的彈性。勞基法自73年8月1日施行,該法第36條即明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以往企業能夠以14天休2天之處理原則(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進行彈性排班,勞工也可以透過連續工作多日來進行積假。但該函釋已遭明令廢止,導致一例一休新制實施一個月以來,2週及8週變形行業深受其影響。對於大幅提升的加班費與排假之爭議,不但使企業人事成本增加,更是管理者應迫切正視的問題!她建議,管理者及HR應充分了解一例一休新制勞動法令內涵與修正重點,及時做出因應對策,避免引起勞資糾紛,破壞勞資雙方之和睦關係。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7/02/24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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