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係民法規定之獨立物權, 具有興建房屋或通行之權能, 所以如果能妥善地利用,效能非常強大。 且該二種物權所延伸之效果, 在土地利用上及法律效果上非常重要, 可能涉及優先購買權、法定地上權、 殘價補償請求權、抵押權人之除去權、 地上權人物權優先之抵抗權、自己不動產役權、 需役地單獨移轉役權申請權等, 如果能夠加以了解,對於實務之運用應有一定之幫助。課-程-內-容: 1. -甲欲將A地出租予乙興建B屋,作為餐廳營業使用,試問:此時係訂立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對於乙較為有利? 2. -何謂地上權登記?當事人為何要設定地上權?其目的為何? 3. -地上權與其地上之建築物可否設定抵押權? 4.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與乙,乙以地上權興建B屋,並設定抵押權與丙,問:乙如事後向甲買得A地,應如何 從擔保品「地上權+B屋」變更為「A地+B屋」? 5. -何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如僅有地上權而未興建房屋是否亦有優先購買權? 6. -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於房屋與地上權人同一人之情況?如未同一人是否對基地 7. -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與乙後,再設定地上權與丙,丙興建B屋,問:乙未執行拍賣A地,可否聲請除去地上權? 8.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同意設定地上權應有償或無償? 9. 請依下列情況分析何種優購權優先適用? (1)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同意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興建房屋,如共有人又再依土地法34-1多數決欲出售土地, 此時地上權人或不同意之共有人之優購權,何人優先? (2) 共有人全體同意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興建房屋,如共有人欲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售土地, 此時地上權或不同意之共有人之優購權,何人優先? 10. 何謂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其意義何在? 11. 何謂區分地上權登記?其設定目的為何? 12. 何謂法定地上權登記?其應附文件為何? 13. 設定地上權後,可否再設定地役權? 台中場: 上課時間:2月21日(四)、2/22(五) 18:30-21:30,共六小時 上課地點: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46號5樓
桃園場: 上課時間:2月26日(二) 10:00-17:00,共計六小時 上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7號7樓(救國團701教室)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9/02/18為止
聯絡人 :台灣資產評估協會 聯絡電話:04-22213528 電子郵件:tw229482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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