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使人類社會進入了數位化時代,同時也揭開了數位經濟的扉頁,透過新興數位科技與平台進行跨域整合,例如Uber,一方面推出創新服務模式,同時也對傳統市場的結構,產生重大的影響。數位市場具有以平台為基礎的商業模式、涉及多邊市場的服務型態之特徵,使得數位市場與傳統市場在競爭行為上有所區別,再加上網路效應與規模經濟的特性,使得市場競爭之議題更形複雜。 反壟斷與競爭法是今(2019)年數位經濟領域最重要的議題。如9月時,美國有40多個州檢察長針對Facebook、Google等大型科技公司是否涉及反壟斷法及個資保護的議題,而展開聯合調查。此外,APPLE公司也因為APP應用商店與應用程式的問題,在美國及歐盟都面臨競爭法的訴訟,例如著名串流音樂公司Spotify即在歐盟控訴蘋果公司利用App Store 企圖壟斷市場,進而造成用戶選擇受限、抑制創新、打壓使用者體驗等負面效果。隨著數位經濟已日臻成熟,不僅相關的行為規範應與時俱進,同時也應該從競爭法的角度檢視,是否應鬆綁既有業者的管制,或甚至對於特定數位經濟業者進行管制? 市場界定是競爭法中判斷產品/服務相關市場的重要前提,本次座談分享活動,科法所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前委員,台灣大學農經系張洪浩教授,從Uber的案例切入,分享傳統市場與數位經濟市場於競爭法不同面向議題間之差異與變化。此外,我們也將邀請兩位產業先進交流,第一位是來自理律法律事務所的曾更瑩律師,她從司法實務的觀點,提供她對於數位經濟產業競爭的看法;第二位是來自於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的劉莉秋副秘書長,她將從既有對電信產業的高度管制,探討電信業與OTT服務的管制密度。我們希望這場議題交流會議,能從經濟、法律、產業等三個面向,一起探討如何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促進數位經濟與既有產業數位轉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