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勞動合同法明年實施 台商勞動成本激增 攸關數十萬台商經營成本的大陸勞動合同法,預定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明年起,台商聘僱勞工,從解僱、資遣費、大量解僱勞工、人力派遣等規範都受到嚴格規範,台商聘僱勞工激增,大陸不再是勞力密集產業雇主的天堂。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建議,台商應該把握法令實施前三個月,盡速檢討人事規範、估算人事成本,以免新法上路因應不及,衝擊企業營運。 為降低失業率,並落實第11個五年計畫,大陸參考德國、美國等勞動法案,制訂勞動合同法,有意將目前臨時聘僱的情形逐漸導入終身雇用制度,穩定勞資關係。 歷經多年討論,勞動合同法於6月28日正式通過、明年元旦正式實施,正在大陸經商的數十萬台商,或是預計西進的企業,不可不注意。這項法案,從勞動契約訂定、資遣費、大量解雇勞工、計時人員、人力派遣甚至競業條款都有明確規定,相較於台灣的勞動法令嚴格許多。
明年起,台商必須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若未簽訂,將從應簽約日起,每月發給勞工兩倍工資。勞工的試用期間最長不可超過半年,試用期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八成薪資。林由敏分析,大陸勞工由於穩定性低,許多台商多和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藉由簽約期間觀察員工表現,如果表現良好再續約,新法實施後,強制簽訂長期契約,容易使得勞工認為找到長期飯票,怠惰工作上的表現,反而影響生產力。 目前台商資遣員工,不一定需要支付資遣費,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雇用關係終止,雇主必須發給資遣費。勞工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自然成為長期員工,除非試用期證明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規風紀行為,不得任意解僱。過去台商在大陸聘僱勞工,一般都採一年一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沒有資遣費問題。明年起,資遣勞工將連帶負擔資遣費,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資遣費、滿半年發給半個月工資。 至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將可提出異議,此舉將限縮大陸企業解雇員工的權利。 林由敏分析,這項法案一旦實施,台商資遣大陸勞工比在台灣資遣勞工更困難,台商享受廉價勞動力的黃金歲月逐漸結束。新法實施後,外商、台商聚集的沿海大城市將成為執法的重點目標。 大陸的勞動合同法與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相比,也有許多勞工保護條款,例如女性員工在懷孕、生產、哺乳期不得任意解雇;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工都不得解僱。甚至台灣尚未立法規範的競業禁止規範,勞動合同法明訂,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等,都較為保障勞方。 就連目前台商十分仰賴的派遣勞工,也納入規範範圍,林由敏指出,為了將人事招募、管理成本轉移給派遣公司,台商企業相當盛行聘僱派遣勞工,一個廠區常見動輒聘僱一、兩萬派遣勞工。 未來派遣公司必須為每一位派遣工,提存人民幣5,000元保證金到指定帳戶,以免企業欠薪,派遣工拿不到薪水。林由敏指出,高額保證金的成本勢必轉嫁到台商身上,不僅如此,萬一派遣工勞動權益受損,除了派遣公司,企業也得附上連帶責任。台商難以藉由派遣公司規避人事管理責任與降低人事成本。 因應產業型態轉變,勞動合同法也加入計時人員的規範,未來雇主可以聘僱計時人員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薪,平均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4 小時,每週累計不得超過 24 小時,雇主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但是,雇主不得規定試用期。 林由敏指出,以往大陸豐沛與低廉的勞動力,成為勞力密集產業台商的外移天堂,明年新法上路後,聘僱關係將邁入新紀元,對台商衝擊不可小覷。日前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舉辦大陸勞動合同法因應課程,就吸引大批人資主管聆聽,可見新法對台商的影響性。 林由敏建議,距離新法實施不到100天的時間,台商必須開始全盤檢討人事成本、並詳細瞭解勞動合同法與目前廠區規定的落差,隨著大陸市場開放、勞動意識覺醒,可預見的是,勞動成本高漲的趨勢已成定局,台商同時也應該亟思產業轉型、提高產品附加價值,避免大幅仰賴勞動力,侵蝕企業獲利。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7/11/01為止
聯絡人 :謝武雄 聯絡電話:2763-0232 電子郵件:alvin521@cpea.org.tw
上一篇:Microchip為高效能USB、LCD等增添十二位元ADC元件
下一篇:F5推出智慧流量管理方案,幫助服務供應商部署多媒體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