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失蹤津貼是規範在勞保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該津貼是根據被保險人所從事之特定工作而提供,如果被保險人是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且在從事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到意外事故而致失蹤時,其家屬就可以請領失蹤津貼,而「所謂失蹤,指自然人離開其向來的住所或居所,而屆滿一定期限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狀態者而言」,至於該津貼的給付標準是按照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算,每滿三個月的期末發放一次,一直給到被保險人生還的前一天,或失蹤屆滿一年的前一天,或由法院宣告死亡的前一天止,即失蹤津貼是按期發放,第1期失蹤津貼之2年請求權自戶籍登記失蹤日滿3個月之末日起算,嗣後每期之末日為2年請求權之起算日。 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受領失蹤津貼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其中之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為限,否則不得請領失蹤津貼,而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此外,如果失蹤滿一年或法院宣告死亡者,其法定遺屬得請領死亡給付,前述所稱法定遺屬,係指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由於一個人一旦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後,其與他人所建立之法律關係將處於不確定狀態,例如就身分上的法律關係而言,若失蹤人已婚,其配偶在失蹤人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狀態下,婚姻關係仍延續而無法再婚尋求人生第二春,未免不盡公平;就財產上的法律關係而言,若失蹤人留下巨額資產,因無人有權代為處理,而其子女或家人也無法取得繼承加以利用,根本就是社會資源的浪費虛擲。 若果任由這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長期存在的話,除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難以保護外,亦對國家社會秩序與經濟均產生間接之不利影響,故法律上特別設立死亡宣告制度來加以補救,使法律關係趨於確定。 身為人資從業人員的您知道如何在不景氣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來降低各類人事成本嗎?有不斷吸收最新法令實務處理之專業知識及操作方法,才能提高自身的競爭力!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為因應學員之需求,【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將於桃竹苗地區及南區開課,於一月十九日同步開課,順利結業後除了可獲得協會核發的專業證書外,桃竹苗區可同步獲得中原大學之結業證書,南區可獲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結業證書,雙證書讓您職場加分!此認證班完全實務、現學現用,將為您的職場快速加分進入企業策略核心圈。更多內容請洽02-27635678或上協會網站www.hr.org.tw。 (以上內容節錄自協會資深講師簡文成專欄文章)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8/02/01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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