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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健保財源缺口待解 王郁揚建言:修法提高政府36%負擔比例
台灣威卜 菸草減害網路媒體VAPE TAIWAN 本新聞稿發佈於2024/05/12,由發布之企業承擔內容之立場與責任,與本站無關

全民健康保險將面臨財務短絀的挑戰,為因應財務危機,醫界建議提高補充保費費率,然而這項作法恐將增加民眾的經濟負擔,針對健保財源的解決之道,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今(5/12)日提出建言,他表示,政府應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提高政府每年負擔健保費用的法定下限比例,以確保健保的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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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威卜 菸草減害網路媒體 VAPE TAIWAN
2024.05.12 報導 https://reurl.cc/NQyn4x

全民健康保險將面臨財務短絀的挑戰,為因應財務危機,醫界建議提高補充保費費率,然而這項作法恐將增加民眾的經濟負擔,針對健保財源的解決之道,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今(5/12)日提出建言,他表示,政府應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提高政府每年負擔健保費用的法定下限比例,以確保健保的永續經營。

根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需負擔健保總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至少36%的部分。王郁揚建議提高此一法定下限比例,強化政府在健保財務上的責任。

此外,王郁揚也提到管理減害菸品的可行方案。他指出,台灣目前對電子菸、加熱菸草及尼古丁袋等減害菸品尚未有完整的管理規範,這些產品往往逃離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稅的徵收範圍。他主張政府應參考國外菸草控制經驗,對減害菸品課徵適當稅賦,做為增加健保及長照財源的新管道。

值得一提的是,健保署曾研擬擴大補充保費費基,納入薪資所得之外的獎金、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等所得項目。不過,此舉一旦實施,將直接影響包括股票族、上班族及房東在內的各階層民眾。王郁揚認為,與其大幅增加保費負擔,不如先從修法及合法納管菸品著手,增裕健保財源。 綜合以上因應措施,健保的財務狀況預期將可獲得改善。不過,健保署尚未對外公布相關具體政策,民眾仍須持續關注後續的施政發展。

「嘖嘖集資」推動菸害防制與國際接軌-電子菸/加熱菸/尼古丁袋合法抽稅納管 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tthra

健保點值財源拿健保補充保費開刀? 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提解方:修全民健康保險法 提高政府36%負擔下限
https://youtube.com/live/Ln3A3_r6biU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評估報告
https://www.nhi.gov.tw/ch/dl-13462-c75e7442a8dc4c27a15fdcb4eea217a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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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補充保費喊漲 股票族先被開刀?|非凡財經新聞|20240512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wJjR87w

健保署研議擴大費基 股票族與房東首當其衝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4653

擬提高「補充保費」費率 健保署:有相關進度會再公布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405/202405122322477.html

談健保總額改革 石崇良提財務不可失控等3原則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51102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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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第 3 條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第 17 條
本保險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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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7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規定如下:
一、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收入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二、薪資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收入。
三、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四、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
五、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24/06/12為止


聯絡人 :菸鹼User
聯絡電話:2882-5252
電子郵件:vapetaiwan.medi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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