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估計目前有上百萬的台商、台幹在大陸工作,這群上班族應該怎麼課稅?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採取「屬地主義」制度,上班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如果在大陸工作,就得進一步細分為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 林由敏解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上班族在大陸地區的收入就屬於「境內」收入,大陸地區的工作所得就得在台灣課徵所得稅。如果是在香港、澳門工作的上班族,由於港澳地區視為「境外地區」,上班族在港澳地區的所得不必併入台灣所得稅。 大陸採取累進稅率制度,稅率從五%到四五%,比起台灣的六%至四十%,高出一些,原本大陸所得稅申報採取按月申報方式。從前年開始,如果上班族在大陸的年所得,超過十二萬人民幣,就得在年度結束後,彙整全年度所得再一次申報,再與全年各月申報的所得逐一比對,進行補稅或是退稅動作。 這項逐一補退稅的動作,只適用於在大陸有住所或擁有居住者身份的人,全年收入達人民幣十二萬元,才得依照這項規定報稅。至於所謂的居住者,就是在大陸地區連續住滿一年,也就是一年之中,離境不超過三十天,或是連續多次離境低於九十天者。
林由敏表示,很多台幹在大陸工作停留九十天以上,就要課徵個人所得稅,可是很多台商與台幹忽略這個稅務風險,沒有在大陸報稅,因而留下欠稅紀錄,成為日後大陸查稅的重點。隨著兩岸經貿往來頻繁,萬一台幹出差到大陸期間,台灣公司與大陸公司的人資部門沒有將出差日期計算清楚,一有不慎,就會造成上班族到大陸工作,居留天數超過九十天,就得繳交所得稅。 林由敏觀察,許多公司為了保留台幹的勞健保身份,讓台幹在大陸與台灣兩地都領有薪水。即使在大陸已經繳稅,也必須把大陸的所得和台灣的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再把已經在大陸繳交的所得稅扣除,剩下的就是必須在台灣應該繳交的所得稅。 就實際稅務操作來看,大陸的課徵的稅率比台灣高,所得相同,台幹在大陸繳的稅會比台灣來得多,如果上班族把大陸的所得合併到台灣一起申報課稅,將大陸繳交的所得稅扣除後,在台灣經常不需要課到稅款。 另一種狀況是,被派駐到大陸、港澳以外的地區,例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需不需要申報所得稅,就得看上班族當時奉派出國的原因。 林由敏解釋,如果上班族屬於出差性質,出差期間在國外賺取所得,因為薪資仍是由台灣境內的公司支付,因此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如果因為公司與國外公司簽約,必須派遣員工提供服務,這時就屬於「出差」性質,因為薪水仍由台灣公司支付,上班族仍得在台灣申報所得稅。 如果不是因為公司與外國公司簽訂的合約,依合約被派遣到國外工作時,薪水由國外公司支付時,在國外工作的收入就屬於境外所得,不必在台灣申報所得稅。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08/04/15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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